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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财政局 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27 15:11:36 来源:社保科 点击:

县(区)财政局:


    按照国家要求,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74元。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冀财社〔2020〕12号)及2017年常住人口数据,现下达你县(区)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中央结算资金    万元。请将下达资金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100249项“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第2100408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经济分类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一、上述补助资金按规定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其中2020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中新增的5元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主要用于应对疫情防控工作,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和改变资金使用用途。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要求,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请各县(市、区)卫健局会同财政局抓紧制定本地基本公共卫生疫情防控项目资金使用方案,积极主动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疫情防控投入责任,方案要明确疫情防控工作的实施目标、范围和内容、组织实施、资金安排、执行时间、监督与评估等。各县(市、区)基本公共卫生疫情防控项目使用方案报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二、请各县(区)财政、卫生健康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并使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抓紧拨付专项资金中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


    三、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确保实现年度绩效目标。


    市财政局联系人:武 丽  18633771926  


    市卫健委联系人:张 勇  18832661886


    附件:下达2020年中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第二批)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