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冀财社〔2019〕117号),现提前下达你县(区)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 万元(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资金预算统筹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孤儿(含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支出,与省、市、县(区)预算资金统筹使用。
二、请将此项预算指标分别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100248项“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功能分类:城乡低保资金分别列入第2081901项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第2081902项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特困人员供养列入第2082102“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临时救助资金列入第2082001项 “临时救助支出”;孤儿(含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列入第2081001项“儿童福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支出列入第2082002项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列第50901款“社会福利和救助★”。
三、请你县(区)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要求,结合当地投入情况,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待2020年预算年度开始后,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58号)规定,专项管理、分类救助,统筹使用、分账核算。
四、请你县(区)按照《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54号)的要求,参照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附件2)编制本区域绩效目标表,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五、请你县(区)尽快盘活存量资金,加大消化结余力度,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分配表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