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财政扶贫资金信息公开

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26 13:58:45 来源:社保科 点击:

各县(区)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冀财社〔2020〕41号),现下达你县(区)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含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的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等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支出)、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以及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落实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冀发改传〔2020〕16号)规定和附件1所列“价格临时补贴补助资金”,分别用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3-6月价格临时补贴支出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优抚对象3-6月价格临时补贴支出。


    二、资金分配按照“突出脱贫攻坚、把握总体平衡、消化滚存结余、确保平稳持续”原则,综合考虑了各地困难群众现有人数、现有救助补助保障标准、向深度贫困县倾斜、冲减各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滚存结余等因素。


    三、该预算收入请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100248项“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请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项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科目。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按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管理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五、各县财政部门应在8月10日前,将本地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3-6月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报送至市财政局,报送内容包括各发放对象数量、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发放金额及相应佐证材料(明确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的政策文件等)。


    六、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17〕55号)和财政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的《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4号)等要求,加强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附件:1.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表


            2.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廊坊市财政局      廊坊市民政局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