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发布时间:2023-06-08 08:34:28 来源:税政科 点击:
执收部门: 工信
征收对象: 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标准: 1. 223-235MHz频段无线数据传输系统收费标准,1000元/MHz/基站。原窄带无线数据传输系统(每频点信道带宽25KHz)的收费标准仍为800元/频点/基站。
2. 5905-5925MHz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收费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的,按照15万元/MHz/年收取;在市(地、州)范围使用的,按照1.5万元/MHz/年。使用范围在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的,按照150万元/MHz/年收取;使用范围在10个市(地、州)及以上的,按照15万元/MHz/年收取。
3. 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调整网络化运营的对地静止轨道Ku频段高通量卫星系统业务频率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方式。根据卫星系统业务频率实际占用带宽,只向卫星运营商按照500元/MHz/年标准收取,此频段内不再对网内终端用户收取频率占用费。免收卫星业余业务频率占用费。
现行主要
减免政策:
1.自2019年7月1日起, 为鼓励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对5905-5925MHz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实行“头三年免收”的优惠政策,即自频率使用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至第三年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四年及以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频率占用费。
2. 自2015年6月1日起,免征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地方收入部分。
政策文件: 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pdf
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pdf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pdf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601号).pdf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