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收部门: | 税务 |
征收对象: |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
征收标准: |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2倍征收。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暂不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
现行主要 减免政策: |
无 |
政策文件: |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12]9号 ).pdf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税[2016]25号).pdf |
森林植被恢复费
发布时间:2023-06-08 14:06:35
来源:税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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