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资产管理科 发布日期:2025-05-13 16:32: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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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2.管理权限 市财政部门和市直部门按规定权限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3.资产使用方式 自用 :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需登记造册,明确管理责任。 出租出借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出租出借,需报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对外投资 :严格限制行政单位对外投资,事业单位投资需报批。不得以财政拨款、专项经费等作为投资资金来源。 4.监督与责任 内部监督 :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监督管理责任制。 外部监督 :财政部门采取绩效管理、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违规责任 :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相关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廊坊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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